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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2006-12-04 11:28  文章来源:陕西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条件:
一、仓储企业: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零售企业:
1、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具备符合当地政府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3、经营场所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的规定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具备符合安装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加油机的条件;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燃料油经营企业:
1、具有稳定合法的燃料油来源和供应渠道;
2、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料油油库和接卸设施;
4、具有保证燃料油质量和计量标准的条件,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体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燃料油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许可程序:
一、仓储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二、零售企业:
1、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石油和石化两大集团系统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
2、拟建加油站(点)企业,必须由在省商务厅备案的两大集团的分支机构批准,向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报告,并经初审同意,报商务厅审批;
3、申报企业持商务厅立项批复,到当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手续齐备后,方可动工新建;
4、新建设加油站竣工后,由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上报《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相关材料,经省商务厅审核并实地复验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6、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四证齐全的加油站,必须与中油、中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燃料油经营企业: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燃料油经营企业登记表》、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燃料油购销合同书,报商务厅审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商业改革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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